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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3-27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矿山企业行为,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促进绿色矿山发展和我市绿色矿山评选,特制定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试行)。

  一、绿色矿山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既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将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其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二、基本要求

  (一)相关证照

  1、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5、其它法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二)审查验收

  1、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3、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及安全开采设计方案的审查备案。

  4、通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

  5、通过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具有其他需要审查备案的资料。

  (三)其他要求

  1、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定的资质、条件和指标。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3、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4、土地占用手续完整和林地征(租)用手续完备。

  5、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6、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生产矿山应结合实际,按照规定时限达到绿色矿山的标准要求。

  三、资源环境要求

  (一)资源开发利用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

  2、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目标,并高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或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尾矿、低品位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综合利用。

  5、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了技术改造,并取得了节约与综合利用显著成效。

  (二)环境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编制并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

  3、矿山开采、选冶、运输各环节达到清洁生产要求,废气、废碴、废水、粉尘、噪声、震动达标排放。

  4、建立有矿山环境监测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体系。

  5、开采区、加工区、运输系统、办公区和生活区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三)节能减排

  1、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2、开展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矿山未利用废弃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理。

  (四)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

  1、开采生产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表土分层剥离利用,表土、废渣堆放有序并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

  2、实行“边开采、边修复”,实现生态修复动态化。

  3、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与措施,并严格实施。

  4、坚持“边开采,边复垦”,对矿山压占、损毁的土地应得到全面复垦利用。

  四、企业管理要求

  (一)企业管理

  1、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2、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应保存齐全、完整。

  3、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过二级以上达标验收。

  4、推动科技创新,每年用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的资金应不低于矿山企业生产总值的1%。

  (二)企业形象

  1、将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2、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3、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4、构建和谐企社关系,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5、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五、认定与监管要求

  (一)认定程序

  1、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上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市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2、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方案审定稿及电子文档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矿山企业应在实施方案备案满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超过一年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4、矿山企业提出申请认定要求,市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认定。

  (二)监督管理

  1、市绿色矿山牌匾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2、绿色矿山有效期3年,到期前6个月内,由企业自评一次,并报县级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由县级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对自评矿山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市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抽查复核。

  3、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上节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应县创建绿色矿山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4、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1)矿山关闭、破产。

  (2)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3)受到国土、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后整改不到位。

  (4)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

  (5)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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