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8-05-25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经济转型步伐,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集中有限土地资源保障转型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转型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省转型项目建设年总体部署,坚持“产业第一、项目至上、企业为重、服务为本”,把服务转型项目建设摆在国土领域的突出位置,聚焦产业转型,按照“增量选优、存量提质、市场配置、效率为上”的目标导向,创新观念机制,坚持依法节约用地,完善项目用地市场化配置,有效破解用地保障难题,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快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具体措施 

  (一)切实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管控作用 

  1、做好规划保障,确保开发区产业集聚。各县(市、区)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安排开发区用地规模,依法合理调整开发区用地布局。要充分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增量流量指标不分类设置,统一纳入允许建设区的有利条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区集中布局,做好项目选址工作。要充分利用开发区现状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区内基本农田,除矿山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要全部进入开发区,引导产业集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建立规划指标监管机制,保证指标高效使用。各县(市、区)要建立增量规划指标使用台账,随时掌控上一年度省、市重点项目使用、结余规划指标以及指标总量结余情况,争取我市更多重点工程项目列入省级“盘子”,优先使用上一年度全省结余的沉淀指标。  

      3、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利用指标调控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优势,做好与转型项目的挂钩工作,通过加大土地复垦力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贫困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各类开发区进行对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向开发区投放;深度贫困县要主动与省外地区建立扶贫合作关系,拓展省外交易市场,节余指标向经济发达地区开发区投放,既保障各开发区项目用地,又增加贫困地区收入,助推脱贫攻坚。 

  (二)多措并举保障项目用地占补需求 

  1、优先保障辖区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提前谋划,大力实施耕地整治项目,把保护生态和耕地后备资源挖潜有机结合,通过自行开发、政府购买,先行储备足量耕地指标特别是优质耕地指标,确保辖区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 

  2、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各县(市、区)要统筹实施土地整治、治沟造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通过盘活现有存量低等级的补充耕地指标,以“补改结合”方式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中低产田改造新增的耕地或提质改造后新增粮食产能值作为占补平衡指标,按照“算大账、产能核销”的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面积、地类、新增粮食产能值分类补充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逐步改进政府投资土地整治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3、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各县(市、区)要建立本级耕地指标储备库,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按照山西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完善相应资料,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项目备案后,纳入全市耕地指标储备库。补充耕地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大型重点转型项目所在行政区域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可通过省土地指标调剂交易平台在省域内异地调剂。 

  (三)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1、实行开发区保护区核查前置。不得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整合、扩区、新设开发区(现代农业、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除外)。在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提前统一进行自然保护区、泉域、国家公园、文物、风景名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核查,如无重叠,则在项目用地报批时,不再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268号)要求,出具核查意见;若存在重叠现象,则在项目用地报批时,只需单独就该类保护区与用地范围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即可。 

  2、加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承诺制制度,在建设项目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及时沟通对接,提供技术指导,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政策解读、咨询和报告编制等服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工业集聚区范围内,提前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在矿产资源空白区的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3、缩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忻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忻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只在审查市规划勘测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时,进行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4、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可提前统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后在办理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前,不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在建设用地报批系统中尽快为我市及扩权强县的开发区单设端口,用地项目直报省国土资源厅,最大限度简化受理程序、优化审查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城市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批次组件报批,对近期拟用于建设的土地,由财政出资,在落实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征地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可提前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 

  (四)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1、加大批而未用以及低效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各地要定期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加大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清理出的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转型项目建设。对批而未征的土地,应加快组织实施征地,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对征而未供的土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有效释放存量未用土地,并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引导土地供应;对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要加大清理力度,及时进行处置。 

  2、做好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工作。各地要通过摸底调查,数据收集,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优先安排用于转型项目建设。 

  (五)拓展用地保障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实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还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制度创新,提高用地效率和用地强度,鼓励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供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降低用地成本。 

  2、扶持实体经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六)落实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助推经济加快转型 

  1、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2、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 

  (1)按原地类管理,支持光伏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2)用好土地过渡期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3)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保障机制。围绕“转型项目建设年”活动,严格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制,凡项目涉及用地问题,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主动对接,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二)加强联动推进。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引导、部门指导、主体实施”的方式,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为实施主体,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做到积极主动,确保转型项目建设取得明显实效。 

  (三)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把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有关要求、标准条件、路径方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政策宣传面和知晓率,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效应,用足用好政策红利。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