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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6      来源: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区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区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公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忻政办发〔2013〕27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区依法取得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资格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交行业因承担低票价社会公益服务、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公交经营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核定城市公交车票价,并对城市公交车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公交车市本级、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运营企业管理,年初依据各项财政补贴标准向市财政报送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分配发放财政补贴资金。

  公交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并保障车辆的正常营运,及时发布公交车有关信息;对从业人员履行社会公益性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公司公交车辆运营情况和优待人群乘车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章 财政补贴范围、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补贴范围

  (一)公交企业为免费乘车的现役军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环卫工人、伤残人员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优惠乘车提供服务所减少的收入;

  (二)公交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灾、重污染天气免费乘车等公益性运输任务所减少的收入;

  (三)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制度等非主观原因所减少的收入;

  (四)公交场站及信息化建设奖补等。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补贴标准

  1、特殊人群(现役军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环卫工人、伤残人员)免费乘坐公交财政给予补贴,按照实际刷卡次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期售票价格计算。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优惠乘车,财政按当期票价50%给予补贴。

  3、重污染天气免费乘车补贴按照当月运营日平均票款收入1.5倍计算进行补贴。

  补贴金额=公交车当月运营日平均收入金额×1.5×实际天数

  4、按照《忻州市城区公交IC卡发行方案》(忻交发〔2013〕228号)规定,对乘车刷IC卡人群财政按刷卡次数补贴,每刷一次卡补贴0.1元(特殊人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刷卡除外)。

  (二)政策性亏损补贴标准

  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制度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亏损,由财政根据市审计局年度审计报告给予补贴。

  第七条 拨付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公交运营财务状况和客运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一)公益性补贴和重污染天气免费乘车补贴按季度据实拨付。

  (二)政策性亏损补贴参照上一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按每季度预拨15%,年度审计结束后进行清算,长退短补。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负担比例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按市本级40%、忻府区40%、忻州经济开发区20%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属于应由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负担的公交车补贴资金,先由市财政局统一垫付,年终通过决算与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结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交企业应接受发改、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二)不执行公交优惠票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停止拨付直至追缴拨付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不听从政府应急调度指令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公交企业要按各自职责严格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款项抵顶财政补贴资金。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2013年7月1日印发的《忻州市城区城市公共汽车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忻财建一〔201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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