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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05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忻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需上级部门、中央垂管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编制我市事项清单。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0〕7号)事项清单,编制我市事项清单。(1)将中央层面设定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99项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于3月1日起实施。(2)我市其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省清单的做法,列明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提出改革建议,由市行政审批汇总并按程序报批后,于5月1日前公布并实施,分类推进改革。(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2.建立健全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允许改革方式向更深层次、更大强度正向调整,创新具体改革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时,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取消下放等工作要求,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清单。具体调整意见按照单位职能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分别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1.取消审批事项1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的要求,和省、市落实决定的文件,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典当业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登记注册机关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按照监管措施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属地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属地公安局) 

  2.审批改备案2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将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登记注册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单独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备案事项为即办件,要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22。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业务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6号)的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74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全面推行全程网办,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办事指南,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事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五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由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建立“证照分离”改革专题应用模块。在市级政务服务网设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进一步梳理涉企经营许可关联关系,完善行业准入审批“全景图”,打造“一件事一次办”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的全部经营许可事项,推行“一口受理、联审联办、同步发证”,实现“一次告知、一表提交、一门联办、一次办好”。(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层级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区域工作落实方案,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夯实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强力推进改革。工作落实方案于2021年3月5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订出台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具体管理措施。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政策解读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改革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导力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媒体监督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忻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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