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要求解决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项划转原则和范围

  (一)对于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意识形态、宗教活动的事项,暂不划转,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已划转的应退回原行业主管部门。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原属省直部门的行政职权委托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不应划转至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已划转的应退回原行业主管部门。

  (三)对涉及商事登记、市场准入、社会民生等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高频行政审批事项应划尽划,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事项整链条全部划转。

  二、事项划转要求

  (一)《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中的事项除本行政区域管理部门没有相应职责权限的应全部划转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工作自主划转基本目录之外且适宜在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的事项。

  (二)已划转至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且运转良好的目录外事项原则上不再划回原审批部门确实不宜在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退回原部门。

  (三)未划转事项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大厅之外无审批

  (四)按照市级划转《基本目录》,在一枚印章管审批前期划转的基础上,现将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划(含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教育配套)的前置审批35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见附件1)。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48号)精神,医疗机构校验属于医疗机构准入后监管,是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现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的校验情形2行政审批事项退回原市行业主管部门(见附件2)。

  三、加快推进划转事项标准化、规范化

  开展划转事项标准化、规范化梳理确保《基本目录》事项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条件等要素同层级基本一致,实现同层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做好审管衔接,实现无缝对接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期间,各划出、划入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人员思想不散、干部队伍不乱、审批服务不断,实现无缝对接,方便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其它审管衔接、备忘录签署等事宜,按《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201号)的要求办理。

  附件:1.拟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5项) 

  2.拟退回原市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241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