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文件精神,深化我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研发创新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忻州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

(一)优化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8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购置的设备应直接用于项目研发,要避免重复购置,并保障项目开展必需的业务费。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责任落实 

(三)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调增不再由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调剂手续,在接到项目负责人设备预算调剂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设备预算调剂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及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试点试行经费包干制。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和科技战略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鼓励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在忻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支持省校合作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约定的科技研发经费中试点包干制。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制定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选定试点项目类型及试点单位试行包干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六)改革经费拨付制度。市科技局要根据市级重大科技计划、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等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对经市科技局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2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市科技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细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的流程,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拨付、使用及结余情况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科研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根据需要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将预算经费预拨到市科技局。探索试行部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拨付机制,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计划任务书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部分项目经费,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市科技局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30日内将首笔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的项目,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结余资金规模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责任落实 

三、创新科研经费投入和运用方式

(九)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投贷联动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落实 

(十)支持顶尖领衔科学家科研领题攻关。对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布局、针对全市重大战略发展需求遴选的国际国内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国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研究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市科技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创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支持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市内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市重点实验室奖励标准,给予建设经费支持。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对于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及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稳定资金支持。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十二)加大绩效支出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责任落实 

(十三)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中率先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其他稳定支持领域拓展。试点单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确定。在绩效目标完成良好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奖励经费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市科技局、依托单位责任落实 

(十四)明确劳务费确定方式。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由项目承担单位合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五)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管理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评审等费用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科技计划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科技计划不高于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重大科技计划不高于500元)。(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其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之内核定。市属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以及在科研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管理。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额的70%;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完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等科技成果转化辅助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手续。(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八)统一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在不改变现有科研项目管理主体和申报渠道的前提下,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应同时在市科技局官网上发布。(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市科协、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优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强化数字化应用能力,对于在忻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内已提供过的信息,形成科研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调用,减少科研人员重复填报。(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九)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也可聘用外部人员,均应支付劳务报酬。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并推动落实。科研财务助理配备情况作为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市科技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包干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对于管理、科研双肩挑的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较多、内部管理规范、具备电子档案管理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工作,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功能,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档案馆、市科技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选择部分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部分科研项目中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政府采购预算时,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便利条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认定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家。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市财政局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透明、高效、可追溯。(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四)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市外事办负责落实 

六、加强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市科技局要形成预算绩效编制、绩效动态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预算绩效运行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个人和团队在后续支持中给予重点倾斜,对绩效评价不良的视情给予限制承担项目等惩戒,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切实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拨付至实有资金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形成的结余资金要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对绩效目标偏离、支出进度滞后等情况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实施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虚假编报预算、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七)抓好落实工作,强化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着实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的落地,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规定和办法,市科技局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修改本单位内部科研经费制度并制定落实细则,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市直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政策培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九)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地。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抓好统筹衔接,保证执行贯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市财政局、市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做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涉及需市科技局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已按规定留给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