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7〕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5498元、原平市5498元、定襄县5498元,五台县5378元、代县5378元、繁峙县5378元、河曲县5378元、保德县5378元,宁武县5318元、静乐县5318元、神池县5318元、五寨县5318元、岢岚县5318元、偏关县5318元,提标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5378元/人·年。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997元/人·年;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567元/人·年。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2023年市县财政按比例纳入预算保障(市县配套保障比例由市财政局确定)。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