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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岢岚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来源: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岢岚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岢政办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岢岚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岢岚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推进全县脱贫攻坚战略的有序实施,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贫困劳力通过参加林业工程建设实现脱贫目标。根据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文件(晋林改发〔2016〕24号)、《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晋林造发〔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法注册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由有造林绿化资质的造林绿化公司领办。充分利用造林企业的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户参与林业工程建设。

  第二条  公开招募领办人。公开招募符合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造林绿化企业领办合作社。

  第三条  合理组建合作社。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组建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必须吸收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8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后不影响其享受低保、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养殖等其他扶贫政策。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县确定的林业建设工程投资及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议标程序确定合作社承担施工项目的具体数额,非贫困成员与贫困劳力等量核定任务。

  第五条  合理确定造林地点。林业局根据上级安排的林业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规划设计,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委托相关代理机构组织议标合理确定每个合作社的造林地点。

  第六条  本乡镇没有组建合作社或者本乡镇所组建的合作社不能完成本乡镇造林任务的,安排其它乡镇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通过议标承担完成。

  第七条  加强合作社的建设,规范合作社的管理。

  1、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选举理事长、执行监事以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定期召开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2、完善制度建设,合作社制度包括: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社员盈余分配制度、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议事规则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等。

  3、合作社必须达到有办公场所、合作社的牌子、营业执照、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的符合本社实际的合作社章程、规范的管理制度、银行开设账户、聘请具有会计资质的专门会计、建立规范的成员账户、合作社公章、合作社相关档案资料等要求。

  4、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的安全员,全面负责合作社在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合作社必须为参加林业生产劳动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文件精神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合作社成员通过参加林业生产获得的劳动报酬和利润、股份分红计入成员账户。

  第九条  造林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凭造林工程验收单按照造林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严格合作社劳务费发放监管,所有劳务费通过“一卡通”方式支付到人,合作社劳务费占到工程款的45%以上,贫困人员劳务费占到60%以上。

  第十条  对合作社承担实施的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第十一条  造林工程实行领办合作社的绿化公司对造林绿化工程的资金、技术、安全、质量等负总责,合作社具体实施;聘请专业监理进行全程监管;林业局派技术员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林业局组织验收,确保造林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合作社吸收的贫困劳力必须参加造林工程的施工劳动,贫困成员因故不能参加造林劳动的,由合作社协调解决。允许合作社在本社劳力不足的情况下雇佣本县其他非社员贫困劳力,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在实施工程时必须坚持每日认真记录施工日志,每天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由乡政府、扶贫办、经营管理局和林业局共同监管;乡政府负责合作社制度建设、档案收集、贫困成员参加造林劳动情况、贫困成员所得劳动报酬等情况的监管;扶贫办负责贫困户核定等监管;经营管理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日常运作等监管;林业局负责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资金拨付等工程建设监管。

  第十五条  造林工程结束后,合作社须将成员参加劳动的实际情况和应得报酬报乡政府审核并在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政府出具公示结果证明材料报林业局和扶贫办共同审核后拨付工程款,所有劳务费采取“惠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严禁挤占克扣。

  第十六条  林业局建立生态扶贫攻坚监控平台,将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承担项目情况、带动贫困户脱贫情况以及劳务收入、盈余分配情况以及每个贫困劳力通过参加林业工程建设劳动所取得报酬情况,录入平台数据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林业局组织监理公司、验收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公正验收,科学评判。依据造林工程验收单、乡政府公示结果证明以及合作社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林业局和扶贫办共同审核后按照造林工程施工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年终,林业局对所有承担造林工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议标的一项主要依据,对弄虚作假、施工质量粗糙,不按设计施工,运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取消施工资质,下一年度议标时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构冒领造林工程资金者,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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