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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2129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发文机关: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解读: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岢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司法;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9-15 |
时间:2023-09-15 来源: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忻编办函字〔2023〕4号)要求,结合岢岚县实际,为了在我县贯彻落实该工作,需岢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我县共涉及三项内容。
一、对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调整建议
第25项职权“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该项职权所依据的《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被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废止。建议删除,后续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再进行衔接。
二、对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的调整建议
第6项职权“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建议对此依据进行调整。
具体可依据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1项职权“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建议对此依据进行调整
具体可依据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原文: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岢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