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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07 17:04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和《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发展乡村e镇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商建〔2022〕3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乡村e镇项目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乡村e镇项目县建设,合理使用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乡村e镇项目专项金是指由财政和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岢岚羊豆沙菌农产品供应链乡村e镇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加强产销对接等方面。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农村电子工业和信息化全覆盖、邮政、电信企业、供销、物流快递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设施资源和服务资源,采取“项目建设”或“升级改造”的方式开展乡村e镇项目各项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建〔2019〕50号) 等规定,专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4.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和服务采购、内部工作流程、培训等工作制度,并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带动社会投资。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和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产品,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弥补短板,专项资金 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 展电子工业和信息化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 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文件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置专账、账实相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总额  

  岢岚羊豆沙菌农产品供应链乡村e镇项目省级财政建设资金总额1000万元。  

  第九条 资金的审批  

  1.资金拨付的审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办企业向岢岚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由领导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和项目咨询管理部门,对项目实际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领导组办公室结合审计结果提出资金拨付和审批意见,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要求拨付资金。  

  项目建设凡涉及使用专项及配套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要提前一周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备案,内容包括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过程、采购用途。 

  2.公开透明,程序合格  

  有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信息、决策程序等集中在县人民 政府网站专栏公布。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向  

  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业和信息化厅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管与验收 

  第十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应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向乡村e镇领导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承办企业验收申请后,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在 2024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并通过县政府组织的验收;资金支持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项目建设中审计部门发现的题,应及时整改完善,对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时不予确认为专项及配套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据以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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