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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乡村e镇公共品牌运行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7 08:34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我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专指我县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本境内; 

  2)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 

  3)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5)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使用主体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的要求,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需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  

    县商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公用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具体标准以县政府确定为准 

    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 

  第一条 品牌建设管理由岢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持,成立品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吕步东承担。 

  第二条 组长职责: 

  1)决定各企业关于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 

  2)审批公共品牌发展规划; 

  3)审批公共品牌品牌年度建设计划; 

  4)决定相关公共品牌的各项重大决定。 

  第三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和修订县域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制订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子母”建设年度规划; 

  3)组织制订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授权使用单位进行审核; 

  4)组织对品牌建设等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5)管理品牌名称,省标的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6)组织对涉及品牌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四条 品牌战略规划 

  品牌战略规划应结合发展战略规划每三年制定一次,品牌规划可以由领导小组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制订专项的品牌战略规划。对于既定的品牌战略规划,应根据政策,市场和授权单位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制订。 

  7)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公共品牌战略规划,编制宣传营销设计系列指导意见,以及设计标准及制订。 

  品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公共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目标定位,理念和品牌组合管理架构。 

  2)对品牌建设情况的优劣势进行评价。 

  3)为实现公共品牌建设目标提出实施方案,并使其符合发展战略,价值观和县域文化。 

  4)对不同的品牌实施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品牌年度计划 

  品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年初制订品牌建设年度计划,年底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总结,评估。 

  品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品牌年度建设应实现的目标和定位。 

  2)确定为实现本年度品牌建设目标计划的实施策略。 

  3)确定本年度推广方式:计划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上发表软文(包括接受媒体专访)或投放广告的数量,频率。 

  4)确定本年度品牌建设预算。 

  5)确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调整与修订。 

  6)落实以上各项的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品牌保护和维护工作 

  1)公共品牌领导小组对品牌实施监测,由专员负责品牌危机预警及监测工作,制订危机预警,品牌危机管理制度规定。 

  2)设专人负责商标权注册,保护及维护工作。品牌危机管理的信息报送,公司针对各自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出现的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及时上报说明,并备案品牌管理部。 

  第三章 品牌使用申请资格 

  第一条 品牌申报主体为岢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农产品生产,销售主岢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品牌授权。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公共品牌的能力,有为区域品牌内使用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公共品牌相关产品的质量。 

  第三条 申请授权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添加剂的各种初级农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2)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企业注册商标。 

  3)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4)产品应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四章 品牌评价指标 

  第一条 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以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条 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分区域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这种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主要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主要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四条 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五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被评价区域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六条 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和资产利润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七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公共品牌领导小组每年负责与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共品牌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相关规定申请省级、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申请。 

  第五章 授权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 凡使用公共品牌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品牌管理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会审批。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会审批通过的申请,由小组办公室在草拟并组织签订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经小组批准授权的经营主体,允许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刷公共品牌图标,允许在宣传营销活动中使用公共品牌名称。 

  第四条 取得使用授权资格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品牌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同意的单位外,使用公共品牌的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按时给相关管理部门交纳品牌管理费用。对于不按时交纳品牌管理费用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六条 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接受品牌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品牌宣传规范的单位,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六章 品牌推广管理 

  第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共品牌管理与推广的管理部门,负责品牌的管理,对品牌使用单位的宣传营销等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授权主体在工作中要保持紧密的协调,时时沟通组织品牌宣传及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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