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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8-11      来源: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范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向县政府备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县政府 

  岢岚县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1.岢岚县岚漪镇人民政府 

  2.岢岚县三井镇人民政府 

  3.岢岚县宋家沟镇人民政府 

  4.岢岚县高家会乡人民政府 

  5.岢岚县阳坪乡人民政府 

  6.岢岚县大涧乡人民政府 

  7.岢岚县温泉乡人民政府 

  8.岢岚县李家沟乡人民政府 

  9.岢岚县水峪贯乡人民政府 

  10.岢岚县西豹峪乡人民政府 

  11.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 

  1.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岢岚县发展和改革局 

  3.岢岚县教育科技局 

  4.岢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岢岚县公安局 

  6.岢岚县民政局 

  7.岢岚县司法局 

  8.岢岚县财政局 

  9.岢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岢岚县自然资源局 

  11.岢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2.岢岚县交通运输局 

  13.岢岚县水利局 

  14.岢岚县农业农村局 

  15.岢岚县文化和旅游局 

  16.岢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7.岢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岢岚县应急管理局 

  19.岢岚县审计局 

  20.岢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岢岚县统计局 

  22.岢岚县医疗保障局 

  23.岢岚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4.岢岚县信访局 

  25.岢岚县乡村振兴局 

  26.岢岚县林业局 

  四、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的机关 

  1.岢岚县档案局 

  2.岢岚县公务员局 

  3.岢岚县新闻出版局 

  4.岢岚县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5.岢岚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五、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政府工作部门 

  1.岢岚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岢岚县行政复议局 

  3.岢岚县文物局 

  4.岢岚县知识产权局 

  5.岢岚政务信息管理局 

  6.岢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7.岢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8.岢岚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9.岢岚县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六、其他单位 

  1.国家税务总局岢岚县税务局 

  2.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县分局 

  3.岢岚县气象局 

  4.岢岚县烟草专卖局 

 

文字解读:《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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