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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回应疫情期间民生关切

 时间:2020-02-16       大    中    小     

 

  • 来源: 山西新闻网

  2月13日,省人社厅回应疫情期间民生关切,就我省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如何确认、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领取养老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可正常退休。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单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民生山西APP、社保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方式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所谓“老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其退休待遇仍保持老办法计算标准,不再变动。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省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等项。 

  所谓“新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待遇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所谓“中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改革前没有缴费,国家为了保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采取了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即“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为确保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改革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待遇采用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退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证退休待遇不降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采用逐年按比例递增发放的办法,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采用新办法计算退休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规定“中人”计算老办法待遇时所用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参数均使用2014年9月时的标准,过渡期内不论哪年退休,新办法待遇都是与2014年9月标准再乘以工资增长率后的老办法待遇相比较,然后再按照不同年度增加相应的待遇差。(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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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退休(退职)时提高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中纳入退休(退职)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警衔津贴; 

  (3)海关津贴; 

  (4)教龄津贴; 

  (5)护龄津贴; 

  (6)特级教师津贴; 

  (7)特殊教育津贴。 

  3、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6、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统筹项目所需养老保险费用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列支。(另:工资中常见的妇女卫生费、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也不在统筹范围内,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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