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4月25日公布。省政府决定对4件省级规章予以废止,对7件规章予以修改。

  省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分别为:《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但有些情况“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在此次修改中,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中“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将第二十八条改为:“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经过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将承办权转让。”将第三十九条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何宝国)